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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及借用资质挂靠关系的认定
来源:徐守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2
浏览量:515

重点关注||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及借用资质挂靠关系的认定

【审理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江苏常在律师事务所 徐守波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1因劳务纠纷,经劳动局监察处处理,被告1就所欠原告工资款70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3912日付50000元,余款待工程验收后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工资款70000元。诉讼中,因被告1主张其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申请追加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2,并要求被告2与被告1对所欠工资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1辩称:首先,被告1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因为被告1是被告2的项目部经理,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而且当时被告1是在逼迫的情形下立下欠条,欠条上的欠款是指原告包工包料的工程款,并非工资款。其次,原告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承包工程,其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原告负责人防办验收通过,费用由原告承担,工程余款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因工程尚存在质量问题未经验收合格,故不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法定条件。并且原告提供的欠条也约定,余款至工程验收之日付清。原告至今所做的人防工程没有验收通过,故被告不应当支付其款项。最后,根据合同第34条约定拖延工期每天承担30000元违约金。原告工程原约定是30天,现超过约定工期,所欠的70000元已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2辩称:雅蓝国际二号人防工程是2008年由被告2承建,项目负责人是被告1,工程工期为105天,合同签订时间是2008921日。而原告此次诉讼所涉及的工程是2012年的工程,且原告提供的合同上加盖的是被告1项目部经理的印章,并且公司对于此工程并不知晓。故我公司认为该份欠条是被告1个人出具的,是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

经法院查明:2008921日,被告1以被告2委托代理人身份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承建雅蓝国际二号人防工程,该工程被告2仅参与工程管理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并未对工程实际出资。

2012517日被1与原告签订内部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完成20115月人防办出具的整改通知中的所有整改内容,和20122月宿迁市人防局下发整改通知中的所有整改内容。该合同加盖被告1项目部印章。原告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120137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雅兰花园2#人防工程欠柒万元工资款于2013.9.12日给付50000元,余20000元待工程验收之日付清”。后被告1未按约给付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又查明,原告无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与被告1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由于原告所承接的工程已完工,且被告1已就所欠款项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还款时间,故被告1应按约定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对于余款20000元,由于涉案工程尚未验收,原告可待工程验收后向被告1主张权利。被告1关于其是被告2项目部经理,故其出具欠条的行为应由告被2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该工程实际由被告1负责,被告2仅仅对工程参与管理收取管理费,并未实际出资,故双方间应认定为挂靠关系,对被告1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2对上述欠款应与被告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由于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故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1所写欠条又载明欠工资款,并经人社局处理,从而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在诉讼过程中应时刻掌握诉讼程序及法律关系的动态,根据法律调整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意见及观点。另外对于被告1与被告2,由于符合挂靠的法律特征,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主体之间怎么认定为挂靠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称的“挂靠”):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上述挂靠具有哪些特征呢?承包人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上述的“挂靠关系”:(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二)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三)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诉讼过程中,随着法律事实的不断厘清,应当及时根据法律结合事实提出新的观点及意见,这样才能够掌握有利形势,获得最终胜诉结果。

【审判结果】

1、胜诉。

2、被告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5万元。

3、被告2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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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守波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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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路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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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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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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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1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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